建科综函[2004]06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4年3月18日建设部公告了《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218号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其中有些内容出现了错误,现予以更正,并将编制的"《技术公告》更正内容对照表"(附件)
闽建法〔2004〕39号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暂行办法》、《福建省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发局、经委)、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地税局,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了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推动建筑业技术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省经贸委、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地税局制定了《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
二○○四年 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删去《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