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定额问题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和造价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能力,更好地服务建设各方主体。我站结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完善定额问题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价[2018]34号)精神和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定额问题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职责分工
定额问题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化管理原则,一般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划分。
1、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受理工程项目所在地为福州四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定额问题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
2、工程项目所在地为福州市福清市、马尾区(含琅岐)、长乐区、高新区、闽侯县、连江县、永泰县、罗源县、闽清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受理、解释和调解。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无法解释和调解的,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向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解释和调解。
二、定额问题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时间
工作日每周二、四上午为接待日,集中解答定额问题,调解造价纠纷,其余时间不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预约时间安排接待或调解。
三、接待对象
1、定额问题解答:来访对象为单位的,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来访对象为个人的,应提供执业证明资料和有效证件;属于承发包双方争议定额问题的,双方应共同到场。
由于定额问题不宜在电话中解答,原则上不受理电话咨询。
2、造价纠纷调解:造价纠纷主体双方应共同到场,同时携带单位介绍信、有效证件及共同签署的造价纠纷调解申请书,与调解问题相关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对未携带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合同当事人各方未同时到场、提供资料不实不全、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不予受理。
四、定额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责任人
定额问题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采取分专业专人负责制,其余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员解释相关定额问题及调解造价纠纷。擅自作出定额解释与调解的,其解释和调解结果无效。建筑、装饰、古建筑专业由柳婷玲同志负责解释和调解,安装专业由林军同志负责解释和调解,市政、园林绿化专业由蔡萌同志负责解释和调解,地铁定额问题区别不同专业由各专业分别解释和调解。专业之间的交叉问题由郑晓东同志统一协调。
调解责任人员发生变动的,由我站另行通知。
五、解释、调解流程及相关规定
1、定额解释
各专业分别接待来访对象并请来访对象按规定填写《定额问题解答登记表》(附件1)。
定额问题解答分口头解答和书面解答两种。属于定额和其他计价依据已经明确的问题,各专业可直接作出口头解释回答并将回答结果登记在案;需出具书面解释的,应经站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出具,并及时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属于定额在执行中未明确、有异议的问题,各专业应将问题记录汇总,并经站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向省造价管理总站请示,由省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公布《问题解答》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非我省计价依据、属于造价基础知识、现行计价依据已明确、已经取消的计价依据、招投标与合同争议等问题,不在解答范围。
2、造价纠纷调解
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施工合同当事人就造价纠纷需要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的,应由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并填写《造价纠纷调解申请书》(附件2),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安排具体时间进行调解。
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应现场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
(1)当事各方共同签署的造价纠纷调解申请书。
(2)与调解问题相关的施工图、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
(4)其它相关资料。
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达成一致的,形成书面意见由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施工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站认为确有必要的,也提请省造价管理总站安排调解。
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定额问题解答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