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送审广电行业标准<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传输设备安装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及申请备案的函》((2006)广函计字62号)收悉。经研究,批准《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传输设备安装验收规范》中的第3.6.2、3.6.3、3.6.4、3.6.5、3.6.6、3.6.7、3.7.2、3.7.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电工程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同时,同意《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传输设备安装验收规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513-2006。
该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及备案公告,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