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建设部对原有标准和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今后园林城市的评审和复查都将按照此标准进行。
申报须符合四个条件根据新标准,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分别是已制定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新标准把“国家园林城市”复查时间由每5年一次缩短为每3年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三大基本指标上调在新标准中,园林城市的三大基本指标较以前有所提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提高了1平方米。此外,在“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中不再简单地把城市列为大中小三个等级,取而代之以人口数量作为标准,分为100万以上人口城市、50万至100万人口城市、50万以下人口城市,适应了现在城市人口急剧变化的现状。
增加立体绿化、驳岸治理新标准鼓励实行立体绿化,规定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以此调动各城市进行立体绿化的积极性。新标准首次提到对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的绿化要求,纠正目前许多城市采用水泥治理滨河和驳岸的错误做法,提出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此外,新标准还增加了对城市绿线制度实施的规定,要求城市常用园林植物要以乡土物种为主,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