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 闽建筑〔2004〕8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
施工企业劳保费用计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闽建筑〔2004〕33号),现将建筑施工企业申报2005年度劳
保费用取费类别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劳保费用取费类别应提交以下材料:1.劳保费用取费类别申报表(详附表1);2.2004年度财务
报表(报表补充资料栏应填报齐全,总产值与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不一致的按全省全员劳动生产率计算);3.
2004年度统计年报(包括C102、C103、C105表)或2004年度经济普查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4.社会保障
部门出具的2004年度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年度结算表和各项保险全年缴
费凭据;5.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及缴费凭证;6.省外企业2004年度
在闽完成工程项目产值一览表(详附表2)。上述材料除附表1、附表2各两份外,其他提交复印件各两份,原
件由各设区市造价站核实后退还。
二、建筑施工企业2005年6月30日前申报劳保取费类别的,有效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2005年
6月30日以后申报劳保取费类别的,有效期为省建设厅核定劳保取费类别的文件发布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
三、本年度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按丁类核定。
四、我厅已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表:1、2005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申报表
2、省外建筑施工企业2004年度在闽完成工程项目产值一览表
二○○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