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陈重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出台
日前,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结算争议处理等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作为建设领域一项重要的规定,《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将会对建设领域解决拖欠工程款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陈重。
记者:《办法》的出台使目前建设领域工程价款结算终于有了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之前我们的工程价款结算是如何规范的?为什么要在现在出台《办法》?
陈重:本《办法》出台前,建设领域缺少统一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惟一可以依据的是建设银行1989年颁布的《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89办法在90年代初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有些条款,例如预付款和结算方式等还为我们新出台的这个办法所借鉴。但89办法在现在看来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了。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建设工程发、承包造价主要通过招投标竞争定价。而89办法主要以定额、费用计价模式为基础,不适应当前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因此发、承包交易中有关工程价款的合同签订、预付调整、索赔、现场签证和结算与支付等环节的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据调查,由于承发包双方价款结算行为不规范,造成的拖欠工程款也不在少数。已竣工未结算工程拖欠占全部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达30%。因此,当前重新制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刻不容缓。
记者:您刚才提到由于工程结算的原因造成的拖欠款占很大比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陈重:通过调查分析,结算造成拖欠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招投标阶段,由于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的内容不具体;二是在中标后,合同签订不规范,特别是对一些有关影响工程价款的事项约定不细致;三是在工程施工中,有关设计变更、索赔、现场签证以及工程价款结算的办法、时限不明确。这三方面的问题给日后结算出现分歧埋下了隐患,导致合同履约中大量的扯皮和纠纷,最终影响到工程结算久拖不结。
记者:那么,该办法的出台是否有利于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陈重:是的,这次《办法》就是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针对建设工程款结算难和结算不规范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而起草的。《办法》主要对工程款预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和索赔的方法、程序及时限等进行了规范,以建立一套比较行之有效并符合工程客观需要的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制度,有利于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本《办法》对不按合同支付款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对工程预付款的规定有: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对进度款的规定有: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对工程结算的规定有: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这些具体规定,都将对防止产生新的拖欠提供政策保证。
记者:《办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依照合同约定来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那么,合同是否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
陈重:是的。遵循《建筑法》中合同价款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法》中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原则,本《办法》明确,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预付、支付、调整、索赔以及工程结算等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鉴于合同是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主要依据和基础,本《办法》对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对于提高合同价款签订的合理性,在合同中明确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风险分担机制,最终提高合同履约率,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行为都是十分必要的。
记者:在涉及一些具体的工程项目时,本《办法》为什么没有像其他办法那样作出细化规定?
陈重:本《办法》对价款结算只作原则性规范,并以暂行文件出台,便于今后修改。因为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多、范围广,因此本《办法》在许多事项上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允许相关部门、地方在本《办法》的框架下,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