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设〔2004〕25号
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
近年来建设部和我厅陆续发布了一批“技术政策公告”(公告目录见附件1),提出了工程建设中推广使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为加强对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与产品的管理力度,现将 “技术政策公告”中与设计有关的限用和禁用技术、产品目录(详见附件2)摘录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根据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109号令)的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文)的第十六条规定,对“技术公告”公布的限用和禁用技术,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违反“技术公告”应用禁用或限用落后技术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福建省建设厅
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