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委责任处室 |
1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含2个子项) | 1.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行政处罚 | 建筑业处 | 市级 | 造价站 |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2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含4个子项) | 1.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建筑业处 | 市级 | 造价站 |
2.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3.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3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建筑业处 | 市级 | 造价站 |
4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等行为的处罚(含7个子项) | 5.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建筑业处 | 市级 | 造价站 |
6.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7.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