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统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统计局,“建筑之乡”县(市)建设(管)局、统计局,省有关协会,各建筑企业:
为全面、客观反映我省建筑行业发展状况,落实好建筑行业统计有关规定,确保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和企业一套表统计制度落实到位,现就做好2014年建筑行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与当地统计部门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督促建筑企业(包括省外入闽的建筑业企业,下同)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要把经济普查和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每个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驻闽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汇总所有建筑企业统计人员联络信息,督促履行统计职责,及时、准确向统计部门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筑业协会外向型分会要及时通知驻外省的闽籍建筑企业按“注册地”原则回当地上报统计报表,其他协会(分会)要做好相关专业的统计和汇总工作,确保“大建筑业”的统计全面、准确、及时;要做好对企业的经济普查宣传发动工作,督促企业如实填报普查报表,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三、所有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法》和行业统计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和报统计报表。
(一)在省内工商注册的建筑企业,应按照《福建省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通过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上报一套表数据。
(二)取得建筑业资质,但主营业务属于工业、贸易或服务业的企业,按照统计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应专业统计报表,这些企业应于2014年5月1日前持工商注册地县级以上(含)统计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向省厅建筑业处登记。
(三)取得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资质的企业,从2014年起不再需要在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建筑业管理系统上填报统计报表,但在《福建省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中填报工业类型的工厂型企业(矿山工程、钢结构、金属门窗、建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仍需于每季后首月5日前在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建筑业管理系统上填报《工厂型建筑业企业经营状况》报表。
(四)取得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同时还具有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资质的企业,请将生产情况与建筑业生产情况合并,在《福建省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中填报,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上不再填报;企业只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则必须于每季后首月5日前在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一体化管理系统上填报统计报表。
(五)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园林绿化等企业,要及时向有关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定期报表。
(六)住宅装饰装修企业每季度结束后的首月5日前应通过电子邮件向所在设区市建筑装饰装修协会或建筑业协会报送统计报表,设区市协会于8日前将汇总结果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建筑业协会装饰装修分会汇总后报省厅建筑业处。
(七)外省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每月5日前由驻闽总机构负责在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省外企业管理系统上填报年初至上月的统计报表(企业在福建省的全部生产情况)。所有在闽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省外企业,应按福建省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向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八)取得一级以上(含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企业同时要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协会要切实把好数据审核关,确保上报数据准确。要把企业依法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企业资质管理、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要会同统计部门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据实报送数据和产值为零或很少的企业予以通报,并列为资质、统计检查的重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统计局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