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6日 16时45分37秒      乙巳[蛇]年五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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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土方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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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需要,规范土方工程计价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确定土方工程造价,省造价管理总站编制了《土方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详附件),现予颁发,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和《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配套使用,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土方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22日

土方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