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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 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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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意见》(闽地税发〔2012〕193号)和《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闽地税发〔2012〕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督促和帮助建安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以应对建安企业“营改增”税制改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各级地税机关、建筑行业协会等联合打造建安企业涉税诉求平台,为建安企业纳税服务提供更畅通、更直接的沟通渠道。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安企业纳税指导,将税收征管情况的变化及时传达给建安企业,帮助建安企业依法纳税,规范建安企业经营,进一步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
  附件:1.闽地税发〔2012〕193号
     2.闽地税发〔2012〕13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10日

1.闽地税发〔2012〕193号.doc
2.闽地税发〔2012〕13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