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各县(市)房管局、建设局: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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